异议人:黄成兵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中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云平
异议人黄成兵对被异议人陈云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2期《商标公告》第83385531号“赢天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赢天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纸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878837号“天和 TIANHE”、第13090346号“合天和 HETIANHE TH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牌”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385531号“赢天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