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泽鑫
异议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泽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1期《商标公告》第83179516号“瑞杏棉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杏棉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256426号“瑞幸”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179516号“瑞杏棉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