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先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正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松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先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松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6期《商标公告》第83949437号“先锋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先锋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动干衣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66518号“先锋”、第36576113号“先锋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干衣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先锋”,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949437号“先锋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