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SZTE 82623040

阅读:79801 2026-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时代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时代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第82623040号“SZ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

  异议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时代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时代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第82623040号“SZ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ZT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变压器(电)”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814764号、第15945959号“ZT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自动定时开关”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623040号“SZT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SZTE 826230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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