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常来授小窈 81354034

阅读:31216 2026-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常来授健康管理服务(烟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腾辉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常来授健康管理服务(烟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腾辉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1354034号“常来授小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异议人:常来授健康管理服务(烟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腾辉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常来授健康管理服务(烟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腾辉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1354034号“常来授小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常来授小窈”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80287363号“常来授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常来授”,且双方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354034号“常来授小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常来授小窈 813540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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