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环太平洋决战阿古斯 80043494

阅读:117103 2026-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传奇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锦州环太平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传奇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锦州环太平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0043494号“环太平洋决战阿古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

  异议人:传奇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锦州环太平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传奇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锦州环太平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0043494号“环太平洋决战阿古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环太平洋决战阿古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冰糖;甜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393304号“PACIFIC RI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可可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2362870号“环太平洋”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饮料;茶;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环太平洋”,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并提供了被异议人营业执照信息。我局认为,“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与“知识产权代理”不同,在案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锦州市博雅轩图书有限公司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因此被异议人不属于商标代理机构,也不能视为商标代理机构,异议人上述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环太平洋”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环太平洋”商标于“咖啡;冰糖;甜食”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损害其在先作品名称权益,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锦州市博雅轩图书有限公司共申请注册了60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有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商标或知名作品人物名称相近的商标,如“M&S”“DIPLOMAT”“非书”“江小鱼”等,且有多件商标被驳回或被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能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给予合理解释。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043494号“环太平洋决战阿古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环太平洋决战阿古斯 800434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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