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塔词汀 82222012

阅读:109200 2026-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福州塔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互通互赢(上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异议人:王婷娟 异议人福州塔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婷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2222012号“塔词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

  异议人:福州塔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互通互赢(上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异议人:王婷娟

  异议人福州塔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婷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2222012号“塔词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塔词汀”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宠物寄养;餐具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47584号“塔斯汀TASTIEN”、第70186498号“塔斯汀”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222012号“塔词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塔词汀 822220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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