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778689号“逢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逢缘 71778689

阅读:84839 2026-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国魔急便网络百货商行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3日对第71778689号“逢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348866号“缘者”商标、第3702297号“国缘及图”商标(以下依次…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国魔急便网络百货商行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3日对第71778689号“逢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348866号“缘者”商标、第3702297号“国缘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于201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属于申请人下游经销商,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系,对申请人名下商标不可能不知晓,仍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引证商标二驰名申报及批复文件;申请人所获荣誉;产品经销合同、销售发票、产品图片;产品质量检测报告;2004-2019年广告合同、发票及宣传画;2017-2019年广告合同图片;申请人经销商网络分布明细;行业协议市场份额证明资料;维权材料;注册商标统计;部分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及法定报表;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发票证明;在先案例;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法》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由中文“逢缘”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缘者”、“国缘”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1778689号“逢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逢缘 7177868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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