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132993号“花田玑密 Fatingim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花田玑密 Fatingime及图 77132993

阅读:152864 2026-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亓云吉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玫城花开(济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集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2日对第77132993号“花田玑密 Fatingim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由“徐小荣”转让至被申请…

  申请人:亓云吉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玫城花开(济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集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2日对第77132993号“花田玑密 Fatingim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由“徐小荣”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的,但争议商标的原申请人“徐小荣”囤积商标、销售商标牟利及仿冒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不会因为商标转让行为而改变,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本身不具有正当性。“徐小荣”与地址相同的其他主体共申请注册商标130余件,有囤积商标的恶意。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山东省济南市,同处于“化妆品”行业,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及在先知名的“半亩花田”商标,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依然受让“花田玑密”商标后,并在明知其来源不具有正当性的前提下,依然在第3类、第30类等相关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多个“花田玑密”商标,具有极为明显的搭傍申请人品牌的恶意。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原始意图及转让均不具有合法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二、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半亩花田”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其授权海南半亩花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售卖花田玑密产品,具有误导消费者的恶意。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原始意图及转让均不具有合法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996700号“半亩花田LITTLE DREAM GARDEN及图”商标、第9121841号“半亩花田LITTLE DREAM GARDEN”商标、第14039129号“半亩花田及图”商标、第27663555号“半亩花田”商标、第27663546号“半亩花田及图”商标、第45643790号“半亩花田LITTLE DREAM GARDEN及图”商标、第57188520号“半亩花田”商标、第58530489号“半亩花田”商标、第58640774号“半亩花田”商标、第60082004号“半亩花田”商标、第61213726号“半亩花田”商标、第47011724号“亩花田”商标、第35113344号“花田实验室”商标、第60836066号“花田实验室”商标、第45412717号“理想花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意图不具有合法性,争议商标的使用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恶意。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认定与引证商标近似而决定不予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商标的转让公告;2、“徐小凤”同地址下注册商标列表;3、“徐小凤”及关联关系人仿冒的他人知名品牌简介;4、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及注册商标列表;5、授权书、相关企业信息;6、所获荣誉证书;7、官方旗舰店的销售数据及评价信息;8、销售合同及对应的发票、9、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10、品牌的报道材料;11、相关裁定、判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是基于被申请人的实际经营需求注册。三、海南半亩花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非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四、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宣传已具有相关知名度,与申请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不构成混淆。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产品包装;2、委托生产合同、生产发票;3、线上店铺开设证明;4、抖音店铺销售记录、销售额统计;5、活动、宣传、比赛资料;6、荣誉证明及报道;7、参展证明及报道、参加博览会相关材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获准注册,于2025年7月20日刊登注册公告(二),核定使用在第3类“沐浴乳”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十三、十四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2026年3月20日,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五权利人由申请人转让至山东花物堂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故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之时仍为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五的权利人,故申请人具有援引上述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花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沐浴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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