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贵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丹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2日对第76533390号“UE. TIJLIOR UE.TIJLIOR UE.TIJLIOR UE.TIJLIO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4438262号“UE”商标、第9613909号“Ue”商标、第609089号“U.E.及图”商标、第10868659号、第18152179号“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UE”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若与“UE”商标共存,势必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不正当竞争,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申请人“UE”商标受保护记录;2、官网截图;3、百度百科页面截图;4、产品生产加工合同及发票;5、相关备案;6、开设专柜合同及发票;7、品牌门店、专柜图片;8、电商平台店铺截图;9、订单截图;10、宣传广告;11、博览会相关合同、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获准注册,2025年6月27日刊登注册公告(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8月13日。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还援引了第4301328号“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的英文“UE”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