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725344号“Zzegom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Zzegoma 71725344

阅读:72308 2026-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万德来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红微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9日对第71725344号“Zzegom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235259…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万德来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红微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9日对第71725344号“Zzegom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235259号“Z ZEGNA”商标、国际注册第1520602号“ZEGNA”商标、国际注册第862246号“Zegna Z”商标、第57940301号“ZEGNA”商标、第16002358号“杰尼亚”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第969347号“ZEGNA”商标、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六至八)的恶意抄袭,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申请和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百科、中国品牌服装网、MBA智库百科、奢侈服装排行榜百科、商品资讯、凤凰网时尚、奢侈品全球力量报告、申请人品牌百年图册、杰尼亚品牌在全球范围内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相关财务报告、部分店铺租赁合同及票据、宣传册、广告合同及相关材料、媒体宣传报道、杰尼亚举办粒届羊毛大衣的介绍及奖杯照片、市场调查报告、相关裁定等光盘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的具体构成上存在巨大差异。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亦不具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裁定、判决、上海市工商局2018年《第二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等光盘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2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和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Zzegoma”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字母“ZEGNA”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主张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1725344号“Zzegom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Zzegoma 7172534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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