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海渔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良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2日对第43852436号“南港渔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777883号“南海渔村 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具有借助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引证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许可备案证明;2、相关判决、裁定;3、申请人企业信息;4、相关统计年鉴;5、获奖报道、证书;6、展会、宣传推广证据;7、相关商标注册及驳回情况;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恶意使用商标情况;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所获荣誉、宣传文章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申请理由。
申请人三个月补充证据期满后又提交了相关决定、裁定等逾期证据。鉴于上述证据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不再进行证据交换。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申请注册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备办宴席”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