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1141357号“葫芦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第56386027号商标现为失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第26513355号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