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40315号“Y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4577号(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状态页、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外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