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索菲尔珠宝有限公司
异议人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索菲尔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第81520506号“FRIDGEBEAT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RIDGEBEAT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音箱;便携式音箱;装饰磁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03108号、第35305935号、第10175478号“BEAT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耳机;耳机专用便携盒;麦克风”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BEATS”,因此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520506号“FRIDGEBEAT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