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北宸科移 83547319

阅读:99437 2026-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宸运输(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志言(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宸运输(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3547319号“北宸科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宸运输(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志言(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宸运输(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3547319号“北宸科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宸科移”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搬家货车运输;陆路运输;搬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346867号“北辰”、第58317203号“惠享北辰及图”、第58331366号“北辰智慧会展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救护车运输;运输;自动售货机的补货”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547319号“北宸科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北宸科移 835473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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