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京选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2日对第75514498号“华享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慧享家”作为申请人的主营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833096号“慧享家”商标、第35306696号“慧享家”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所获荣誉、相关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5年6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4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及请求,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已初步审定,本案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华享家”与引证商标一、二“慧享家”在汉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