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涿州长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泰州金轩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志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涿州长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泰州金轩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2期《商标公告》第81415892号“亚鸣三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鸣三圈”指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胶带;绝缘胶布;接头用密封物;补漏用化学合成物;聚氨酯泡沫填缝剂;非文具用、非医用、非家用胶带;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绝缘涂料;电缆绝缘体”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40319号“三圈SANQUAN及图”、第63149325号“鑫三圈”、第63131472号“三圈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管道接头胶带;管道用非金属接头;非包装用塑料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三圈”,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415892号“亚鸣三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