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兆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12741号“海藻术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并不会使公众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在先已有众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因其文字可能被理解或联想到的含义,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是否被核准注册,不是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