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4期《商标公告》第80596680号“六小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六小艺”指定使用于第41类“在线教育服务;图书出版”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758148号、第52368772号“小艺”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小艺”,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等相关法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596680号“六小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