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哈轴轴承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哈轴轴承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第80929570号“HRB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RB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泵(机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344310号“HRB及图”、第135996号“HRB”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轴承(机器零件);轴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考虑到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哈尔滨市,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表现形式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本案中,被异议人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929570号“HRB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