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阿盟卡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阿盟卡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1281732号“唯一母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唯一母亲”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7334号、第30534820号“母亲”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浓肉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281732号“唯一母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