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龙助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柯文斌
异议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柯文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6期《商标公告》第82576539号“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游标卡尺;量具”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83855号、第3144056号“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水族池通气泵;挤奶机;铣刀;齿轮加工刀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576539号“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