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丝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斯斯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丝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叶斯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1723735号“康舒丝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舒丝涟”指定使用在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金属家具;床垫;软垫(家具);枕头;弹簧床垫;床;床架(木制);沙发”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286378号、第3547249号“丝涟”、第26253012A号“丝涟SEAL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垫;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棺材用非金属附件;枕头”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丝涟”,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商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723735号“康舒丝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