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通频道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摩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5日对第67925104号“RANDM SWIT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知名的《RICK AND MORTY(瑞克和莫蒂)》系列动画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的抄袭和摹仿,且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RICK AND MORTY(瑞克和莫蒂)》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580566号“RICK AND MOR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作品登记证书;3、在先案例;4、百度百科介绍;5、关于《RICK AND MORTY》介绍、评分、获奖情况;6、平台、网站播放截图;7、相关媒体报道资料;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9、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抄袭的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申请注册,202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4类“鼻烟;电子烟斗;火柴”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上。上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为有效在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在多个商品类别共申请注册240余件商标,包括如“LOONEY TUNES”、“CHOOPA CHOOPS”、“SQUID BOX”、“GORILLA BAR”、“CLOUD PLUS”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或作品名称近似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不予注册。在第71936533号“RANDM”商标异议案件中,我局已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该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并存使用于市场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关于申请人提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我局认为,争议商标“RANDM SWITCH”与申请人《RICK AND MORTY》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区别,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本案中,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在多个商品类别共申请注册240余件商标,包括如“LOONEY TUNES”、“CHOOPA CHOOPS”、“SQUID BOX”、“GORILLA BAR”、“CLOUD PLUS”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或作品名称近似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不予注册。在第71936533号“RANDM”商标异议案件中,我局已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该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在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有关使用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