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0820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21308204

阅读:115652 2026-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路亚宝贝食品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王清绵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3日对第213082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在若干不同行业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五百余…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路亚宝贝食品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王清绵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3日对第213082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在若干不同行业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在多个平台售卖名下商标,属于囤积兜售商标的行为,且被申请人名下多数商标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的故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在先案件中,被申请人的上述恶意行为已经审查确认。二、申请人的“N”、“NB”、“NEW BALANCE”系列商标在鞋、服装等商品上具有极高知名度,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第4170999号“N”商标、第5942394号“N”商标、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属于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属于恶意注册,其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N”、“NB”、“NEW BALANCE”品牌的介绍资料、商品销售资料、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资料、商标受保护记录;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信息、商标注册列表、在先商标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6年9月14日由青海雪域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于2023年11月13日变更名义为香港路亚宝贝食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目前,争议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并已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男士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前身(青海雪域羚集团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香港路亚宝贝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5、9、10、12、14、16、18、19、20、22、25、30、31、32、33、43等多个类别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安迪•亚瑟士”、“才子颂”、“雅戈马”、“太平彼岸鸟”、“吉普颂”、“科靳”、“阿迪司汀”、“Y3M8”、“鲁尼•索康尼”等商标,被申请人将其名下大量商标挂在第三方平台公开售卖。被申请人前身(青海雪域羚集团有限公司)的第18244057号“佳都宝JIADUBAO”商标、第18232606号“Saint tropez 圣特罗佩及图”商标、第18244114号“JIPUSONG吉普颂”商标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认定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而被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一、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保护遵循个案认定原则,申请人就其商标为公众所熟知的主张仍负有举证责任。综合考量申请人所交在案证据,虽然可以证明“N”、“NB”、“NEW BALANCE”商标在第25类运动鞋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根据申请人所交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N”、“NB”、“NEW BALANCE”商标确为申请人在第25类运动鞋等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多次申请注册相近似商标难谓善意。并且,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前身(青海雪域羚集团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香港路亚宝贝食品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安迪•亚瑟士”、“才子颂”、“雅戈马”、“太平彼岸鸟”、“吉普颂”、“科靳”、“阿迪司汀”、“Y3M8”、“鲁尼•索康尼”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将其名下大量商标挂在第三方平台公开售卖,且被申请人前身(青海雪域羚集团有限公司)的第18244057号“佳都宝JIADUBAO”商标、第18232606号“Saint tropez 圣特罗佩及图”商标、第18244114号“JIPUSONG吉普颂”商标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认定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而被宣告无效。在被申请人未能对上述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和大量公开售卖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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