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齐瑞英
委托代理人:河北棋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齐瑞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1301615号“悦贝亲YUEBEIQ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悦贝亲YUEBEIQI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4类“理疗;产后护理服务;心理治疗服务;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按摩;美容服务;园艺;宠物医院服务;私人疗养院”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99366号“贝亲”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养老院”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贝亲”,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特点等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奶嘴;奶瓶”商品上的“贝亲”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含义无明显改变,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公众误认,并可能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301615号“悦贝亲YUEBEIQ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