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特许零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邵建昌
异议人特许零售公司对被异议人邵建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4期《商标公告》第82083685号“A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香;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93827号“AE及图”、第28965435号“AE X ME”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料;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AE”,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083685号“A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