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美昱丰 82312124

阅读:25486 2026-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叶复康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叶复康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5期《商标公告》第82312124号“美昱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

  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叶复康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叶复康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5期《商标公告》第82312124号“美昱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昱丰”指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化肥;尿素肥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39938号“美新丰”、第8639939号“美可丰”、第61987227号、第10461904号“美晶丰”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的“肥料;农业肥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312124号“美昱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美昱丰 823121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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