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壹巢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74735号“ENEST 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76439号商标、第31066965号商标、第31882154号商标、第33852485号商标、第59429256号商标、第74260021号商标、第7998635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ENEST”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