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璞挂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73600号“超纤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4880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咖啡品牌核心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指定使用在“咖啡;咖啡饮料”等饮品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荣誉证明、产品图片、销售资料、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超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