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西创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386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46493号商标、第204443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系列商标截图;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的法定的事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