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萨洛蒙联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陆雨彬
异议人萨洛蒙联合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陆雨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5期《商标公告》第81859255号“派洛蒙PAILUOM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派洛蒙PAILUOME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防水服;成品衣”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95592号“萨洛蒙”商标、第65523541号“萨洛蒙 神级玩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含义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亦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859255号“派洛蒙PAILUOME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