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藏龙布藏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藏龙布藏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第8207698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9173号“老人头”,第4185884号、第9766880号、第14754502号及第10974762号“图形”,第14754609号“老人头 SINCE 1899及图”,第10974845号“老人头 LAORENTO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婴儿服装;鞋;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含义不同,图形设计及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亦有明显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07698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