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COUPONGO 81284592

阅读:83938 2026-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韩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成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简合(海南)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宜坤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韩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简合(海南)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第81284592号“COUPONG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

  异议人:韩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成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简合(海南)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宜坤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韩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简合(海南)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第81284592号“COUPONG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UPONGO”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235086号、第45309261号“COUPANG”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材料分发”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字母构成及含义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284592号“COUPONG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COUPONGO 812845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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