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空天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空天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6期《商标公告》第82543176号“FLY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LY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汽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429674号“飞科 FLYC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电动运载工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543176号“FLY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