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鸭嘀鸭嘀 81935436

阅读:163062 2026-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江西万丛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企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段玉泉 异议人江西万丛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段玉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4期《商标公告》第81935436号“鸭嘀鸭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

  异议人:江西万丛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企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段玉泉

  异议人江西万丛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段玉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4期《商标公告》第81935436号“鸭嘀鸭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鸭嘀鸭嘀”指定使用在第29类“鸭肉;鸭脖;鸭肉干”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399390号、第46417137号“吖嘀吖嘀”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甜食”、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外卖餐厅服务;安排酒店住宿”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935436号“鸭嘀鸭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鸭嘀鸭嘀 8193543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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