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非凡领越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祝伟伟
异议人非凡领越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祝伟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5期《商标公告》第79732048号“RL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L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自动计量器;折射望远镜”等商品上。
异议人非凡领越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359829号、第60425205号“LNG”、第60402322号“LNG ESPORTS及图”、第53084939号“LN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眼镜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文字构成及含义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亦有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063057号“AMAZON RING”、第33063059号“RIN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报警监控系统;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字母文字构成及含义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亦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732048号“RL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