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RLNG及图 79732048

阅读:100149 2026-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一:非凡领越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祝伟伟 异议人非凡领越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祝伟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5期《商标公告》第79732048号“RL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

  异议人一:非凡领越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祝伟伟

  异议人非凡领越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祝伟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5期《商标公告》第79732048号“RL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L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自动计量器;折射望远镜”等商品上。

  异议人非凡领越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359829号、第60425205号“LNG”、第60402322号“LNG ESPORTS及图”、第53084939号“LN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眼镜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文字构成及含义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亦有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063057号“AMAZON RING”、第33063059号“RIN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报警监控系统;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字母文字构成及含义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亦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732048号“RL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RLNG及图 797320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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