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绿竹蓝带 83140138

阅读:117845 2026-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蓝带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林有兴 异议人蓝带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有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1期《商标公告》第83140138号“绿竹蓝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竹蓝带”指定使用于…

  异议人:蓝带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林有兴

  异议人蓝带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有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1期《商标公告》第83140138号“绿竹蓝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竹蓝带”指定使用于第30类“蜂蜜;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379633号、第49044014号“蓝带”、第57203373号“蓝带 LE CORDON BLEU”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蜂蜜;调味品”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蓝带”,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140138号“绿竹蓝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绿竹蓝带 831401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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