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新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方向志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精仪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精仪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4期《商标公告》第80700340号“SIM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MT”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153266号“SIMT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家具;衣柜;餐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700340号“SIM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