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胜伟
委托代理人:济南树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胜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第82173028号“金鹰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鹰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木材;建筑石料;石膏(建筑材料)”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814414号“鹰牌生活”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绘制账单、账目报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0541号“鹰牌”、第77279806号“鹰牌新材”、第55545221号“鹰牌怡家”、第60085894号“鹰牌改造家”、第65289527号“鹰牌墙板”、第54824873号“鹰牌生活”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水泥;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含义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亦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彩釉砖”商品上的“鹰牌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173028号“金鹰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