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巫明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卡技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20762号“西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5083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5083号决定认为,西卡技术股份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西卡技术股份公司提供的官网截图、公司介绍、京东店铺截图、天猫店铺截图、百度百科截图、网络销售订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8月28日至2024年08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防滑垫;墙纸”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1.浴室防滑垫;2.地垫;3.人工草皮;4.防滑垫;5.墙纸;6.非纺织品壁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地毯;2.垫席;3.苇席”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网络搜索,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任何使用情况。被申请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连续使用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请求从维护商标注册使用秩序的角度出发,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第27类全部核定商品上真实、公开地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西卡有限公司出具的与被申请人具有关联关系的确认函、企业登记证明及翻译;
2、西卡(中国)有限公司官网网页;
3、西卡(中国)有限公司产品宣传册以及产品目录;
4、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官网网页;
5、西卡(中国)有限公司和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企查查页面;
6、被申请人授权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等使用“西卡”“SIKA”“sika”系列商标的授权书;
7、德高京东官方旗舰店页面、西卡京东旗舰店页面、德高天猫官方旗舰店页面、德高天猫旗舰店页面;
8、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和西卡公司的百度百科介绍;
9、“加厚型翻新改色贴纸”产品包装图、德高天猫旗舰店产品介绍、订单信息;
10、“防水防滑家具保护垫”产品包装图、德高天猫旗舰店产品介绍、订单信息;
11、“耐高温防水防油贴纸”产品包装图、订单信息;
12、“地面保护膜”产品图片、德高天猫旗舰店产品介绍、订单信息;
13、被申请人对复审商品在天猫网站办理的时间戳证明及视频。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包含在前述撤销复审程序证据之中。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和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西卡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防滑垫;墙纸”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2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于2020年9月6日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在第27类“防滑垫;墙纸”等商品上还注册有第4720761号“SIKA”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的“1.浴室防滑垫;2.地垫;3.人工草皮;4.防滑垫;5.墙纸;6.非纺织品壁挂”商品(以下简称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的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可以维持。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5、8与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证据3系自制证据。证据6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授权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等使用“西卡”“SIKA”“sika”系列商标,无法当然证明复审商标投入实际使用。证据7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德高旗舰店页面未显示复审商标,西卡旗舰店页面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9-13中的天猫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参数信息、订单记录显示的品牌是“Davco/德高”“德高”,并非是复审商标“西卡”。证据9-12中的产品包装图、产品图片系自制证据,且产品包装图、产品图片中也仅显示的是“Davco/德高”“sika”商标,并非是复审商标“西卡”。因此,综合在案证据难以认定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对复审商标在“1.浴室防滑垫;2.地垫;3.人工草皮;4.防滑垫;5.墙纸;6.非纺织品壁挂”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浴室防滑垫;2.地垫;3.人工草皮;4.防滑垫;5.墙纸;6.非纺织品壁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