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铂毅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13538号“铂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从企业商号衍生出来的品牌名称,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04810号、第87776036号、第319023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与其建立稳定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相关资质、所获荣誉、域名注册与网站备案、使用宣传材料、相关报道、网络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一在“人力资源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