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60668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5560668

阅读:104788 2026-07-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泮启亮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嘉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5606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5441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泮启亮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嘉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5606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5441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21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内裤;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商品上不予撤销,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所交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获准注册之后一直在进行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店铺信息截图;商品详情页面截图;销售页面及订单截图的公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以下称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并向申请人进行了交换,撤三阶段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理由书中显示的网址已失效,在淘宝搜索该店铺不存在,且彼时淘宝账号宁波慕绅服饰有限公司已经注销近一年,其行为有悖常理,在案证据仅为了维持注册目的而进行的零星使用,应不予考虑。被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所交店铺详情、订单截图等均非原件,即便通过公证进行证据固定,但是其仅为后台测试,无法证明订单真实发生并有实际交易,申请人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淘宝网上关于“铂金御甲”、“慕绅服饰”的搜索截图;宁波慕绅服饰有限公司在天眼查的信息截图。

  针对质证材料,被申请人证据再交换的答复意见:被申请人所销售保暖内衣属于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购买时间基本为冬季。网店调整和关键字检测均为网店正常现象。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12月26日由宁波慕坤服饰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9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内裤;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0年9月6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泮启亮。复审商标在撤三案(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2796号决定)中被撤销了“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在“服装;内裤;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该案的撤三申请人不服上述撤三决定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我局在商评字[2025]第0000242115号撤销复审案中对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裤;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上述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复审商标目前有效核定商品为“服装;内裤;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品范围是“服装;内裤;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虽然,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订单截图及其公证书等在案证据显示铂金御甲品牌店淘宝店铺(该店铺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公司为宁波慕绅服饰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2022年10月、2024年5月销售了秋衣秋裤、保暖内衣商品,但是,经我局核实,在淘宝搜索该店铺已不存在,且根据申请人所交天眼查的信息截图可知,上述淘宝店铺的经营公司宁波慕绅服饰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26日已经注销,上述订单均在该经营公司注销后形成,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公证书仅是对订单页面与复印件相符所做的公证,不能证明页面内容的合法性,且被申请人证据再交换的答复意见不足以排除上述情形。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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