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MOOUMOOU 81767849

阅读:193668 2026-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慕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慕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1767849号“MOOUMO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慕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慕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1767849号“MOOUMO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OUMO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瓶;玻璃瓶(容器);牙签;化妆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97994号、第32460530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类“浴液;洗发剂”等、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17312号“MIU MIU TWIST”、第686143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古龙水;化妆棉”等、第21类“厨房用具;搅拌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瓶;玻璃瓶(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水晶工艺品;饮水杯;喷壶;化妆用具;保温瓶”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服装”“旅行箱”“眼镜”等商品上的第686197号“MIU MIU”国际注册领土延伸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字母组成,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767849号“MOOUMOOU”商标在“瓶;玻璃瓶(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水晶工艺品;饮水杯;喷壶;化妆用具;保温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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