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523660号“素满天下妙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素满天下妙香 69523660

阅读:107605 2026-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董长林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素满天下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7日对第69523660号“素满天下妙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64318723号“素满香Su Man 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长时间的宣传使用,现已成…

  申请人:董长林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素满天下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7日对第69523660号“素满天下妙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64318723号“素满香Su Man 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长时间的宣传使用,现已成为中国餐饮行业中极具影响力的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已经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刻意摹仿,注册及使用将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商标利益。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有违市场的公平竞争,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品牌门店相关营业执照;关联公司2013-2023完税证明;品牌介绍及相关荣誉;申请人商标证书;市场调研报告以及市场地位确认证书;相关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证据;门店加盟合同、发票及美团销售数据;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24年7月6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本案争议商标核定的“调味品;茶叶”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具有一定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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