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236467号“ELGAT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LGATO 84236467

阅读:18963 2026-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盗船存储器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玖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7日对第84236467号“ELGAT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内存供应商之一,海盗船是为游戏玩家、内容创作者和PC爱好者提供高性能装备和…

  申请人:海盗船存储器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玖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7日对第84236467号“ELGAT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内存供应商之一,海盗船是为游戏玩家、内容创作者和PC爱好者提供高性能装备和技术的全球知名开发商和制造商。“elgato”是全球领先的视听技术品牌,专注于为内容创作者提供高质量的硬件与软件解决方案。申请人于2018年收购“elgato”,成为申请人旗下子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30645号“elga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系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将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显然为明知或应知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企图以欺骗手段获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elgato”品牌历史及介绍;“elgato”官方网站;“elgato”品牌的宣传报道;“elgato”品牌在京东、天猫的销售详情;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在先案例;时间戳认证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举办体育赛事”等服务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25年9月6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且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举办体育赛事”等服务,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相类似的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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