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致信伟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36007号“linlee du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对“肉;鱼制食品;蛋”商品的复审,仅针对其余商品进行复审。申请人为知名连锁茶饮品牌“LINLEE林里”商标权利人,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申请商标“linlee duck”作为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且“duck(鸭)”不可能成为指定商品的原料,不会造成误认。“linlee duck”是申请人主品牌“LINLEE”加代表性周边“小鸭(duck)”组合而来的延伸,申请商标含义指向申请人,因此申请商标是对其指定商品的来源的真实描述,不存在不相符的表示。申请人于第30类、31类等多个食品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的“linlee duck”商标已获初审。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宣传材料;例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决定放弃对“肉;鱼制食品;蛋”商品的复审,故对其在“肉;鱼制食品;蛋”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腌制水果;腌制蔬菜;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鱼制食品;蛋”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水果;腌制蔬菜;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