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15762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7157623

阅读:54022 2026-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红拾心药店(个人独资)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576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并不近似,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申请人:广州红拾心药店(个人独资)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576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并不近似,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公证书、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相近,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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