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皇冠啤酒餐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百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86240号“无名之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01227号“无名之辈”商标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468065号“无名之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